ODI 备案要警惕的注意事项
投资主体方面:
成立时间与财务状况: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zui好满一年,不满一年的企业若无法提供完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通过审批的难度较大,但也并非完全不可能,需提交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zui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额外材料证明其投资能力。另外,zui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zui好高于 5%,同时资产负债率zui好低于 70%。
股东背景与资金来源:需清晰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否则很难通过审查。
企业信用情况: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直至其zui终实际控制人不能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比如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
投资项目方面:
行业限制:对于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 等行业的境外投资,目前处于严控状态,建议谨慎投资。另外,禁止开展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赌博业色情业等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项目可行性:要提供详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报告、投资环境分析等资料,证明项目具有可行性和投资的合理性。避免出现 “快设快出” 等异常情况,以防被监管部门质疑。
投资架构与方式:
共同投资的领投方认定: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的情况,商委和发改委对于领投方的标准规定不一致。商委部门将投资金额zui大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发改委将持股比例zui高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授权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且在外汇方面,应由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
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设立:根据一些地方的监管政策,注册地非申报地的投资方,需要在注册地先设立投资主体,通常为特殊目的机构(SPV),基于税 务 筹 划考虑,其组织形式通常为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SPV 需关注各地具体要求和相关税务风险。
申报与审批流程:
材料要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且符合格式规范。例如,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董事会或出资决议、财务报表、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等材料一个都不能少,并且需加盖相应的印章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实行预提交制,在正式提交申请前,先将准备递交的材料提交至市级商务局经外处审核和提供修改意见,根据修改意见对递交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提高审批通过率。
审批部门沟通:在经信委、发改委系统申报时,详细填写项目资料,提供尽调资料,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说明投资情况,合理安排各项监管部门手续。
证书有效期与延期: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 2 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若有延期需求,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延期登记。
资金管理方面:
资金出境渠道:选择自身开户行办理资金出境业务,与客户经理做好沟通工作,尽量减少通过开设新户申请资金出境,降低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
资金证明与验资:资金证明要以提交企业近期三个月的存款证明为准,具体证明开具时间以提交正式 ODI 备案申请所需材料之日为准。并且要关注各地对验资的时点要求,有些地方要求在向商委和发改委审核环节申报主体必须已完成实缴出资,有些地方的审核则相对宽松。